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问题研究综述
Review on Measurement of Value Added of the Digital Economy
通讯作者: 张美慧,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 研究方向: 国民经济核算、数字经济统计, E-mail:zmh_1212@163.com
收稿日期: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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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ved: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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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许宪春,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后合作导师,研究方向: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统计、宏观经济分析
数字经济增加值是反映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其对整体经济贡献程度的重要统计指标.当前, 国际上关于数字经济的概念、范围和增加值测算方法, 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和一致的方法, 从而不同的机构和学者测算的数字经济增加值结果差异较大.本文系统梳理了窄口径和宽口径的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界定, 详细归纳了GDP核算中的生产法、基于增长核算框架的方法和计量经济学方法三种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对比了目前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国和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在此基础上, 总结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面临的挑战,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尝试为完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提高测算结果的可比性, 为我国制定数字经济政策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The value added of digital economy is an important statistical indicator reflecting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digital economy and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overall economy. So far, the concept, scope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digital economy are still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there's no unified opinions and consistent measurement methods. Thus,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sults of digital economy value added that calculated by different academic institutions and scholar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combs the definition of digital economy form narrow scope and wide scope; summarizes three method of digital economy value added: Production method in GDP accounting, method based on growth accounting framework and econometric method; compares the results of the value added of digital econom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which have relative importance in the world. Finall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hallenge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ry to improve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value added of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comparability of calculation results, meanwhile, attempt to provide reference to formulate digital economy policies and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Keywords:
本文引用格式
许宪春, 张美慧.
XU Xianchun, ZHANG Meihui.
1 引言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经济运行方式的不断融合, 数字经济已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近年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走向数字化" (Going Digital)的国际议题, 明确了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增长和福利水平的战略定位. 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制定了数字经济发展战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G20峰会、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会议上, 多次强调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数字化转型和发展数字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就"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单独设立了一篇, 就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出规划, 在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增加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这一指标, 要求从2020年的7.8%提高到2025年的10%, 累计增长2.2个百分点.
国内外都十分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统计测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数字经济增加值是反映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其对整体经济贡献程度的重要统计指标,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是当前数字经济统计测度的重要方法. 国际组织、各国官方统计机构、研究机构、学者均对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展开了较为丰富的探索, 但是, 由于缺乏统一的数字经济概念、范围界定和一致的增加值测算方法, 导致当前不同机构测算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差别非常大, 可比性低, 不利于真实地反映数字经济发展规模, 也难以作为制定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科学依据. 本文系统梳理和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数字经济的概念和范围界定、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 总结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面临的挑战, 并提出应对挑战的对策建议.
2 数字经济的概念和范围
本部分系统梳理国际组织、国内外官方统计部门、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数字经济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概念和范围是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中的重要基础问题, 经历了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到数字经济的演变历程, 数字经济的概念和内涵不断丰富, 各个国家根据数字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 对数字经济的概念和范围界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目前, 国际上对数字经济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大体可以分为窄口径和宽口径两大类.
2.1 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
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也有不同范围, 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 2020年, OECD为G20数字经济工作组撰写的《测度数字经济的通用框架出版物》(OECD (2020)) (简称《OECD框架》), 提出核心数字经济概念, 认为其主要包括ICT货物和数字服务生产的相关经济活动. 《OECD框架》认为, 核心数字经济的测度范围主要包括: ICT货物和服务以及数字内容的生产活动. 根据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 ICT产业(经济活动)是其主要产品(货物和服务)旨在通过电子方式满足或实现信息加工和通信功能, 涵盖传输和播放的产业集合, 包括ICT制造业、ICT服务业和ICT贸易业.
联合国统计司(2019)指出, 数字经济的核心和基础部分包括基础创新(半导体, 处理器); 核心技术(计算机, 电信设备); 基础设施(互联网, 电信网络), 即ICT产业. OECD (2011)将信息产业定义为ICT产业和内容与媒体产业的集合. 总的来说, 第一类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范围类似于信息经济或信息产业的概念, ICT产业是基础, 内容与媒体产业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ISIC/rev.4对ICT产业和内容与媒体产业均做出明确划分, 所以此类数字经济产业划分和增加值测算范围比较明确, 官方统计部门可以通过现有统计数据核算得出.
第二类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 21世纪初,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跃迁及其与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融合, 依赖于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和数据的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逐步涌现,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应运而生, 以Amazon、淘宝和京东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以Google、百度等为代表的网络搜索引擎、以Facebook、Skype、微信和微博等为代表的在线通讯软件逐步丰富了数字经济业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 虽然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各个环节, 似乎整个经济都应该被纳入数字经济的范畴中. 但在测度层面, 建议以数字化为核心的重点领域进行测度(IMF, 2018). IMF强调应把数字部门(Digital Sector)与数字经济区分开来, 数字部门是指某些具体领域, 数字经济则是日益数字化的社会经济, 它渗透到的国民经济各个行业, IMF重点讨论了一个由数字核心活动生产者构成的数字部门, 包括: 数字平台、依托数字平台的经济活动、ICT产业. 数字平台通常依赖数字信息和技术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这类企业本身并不是ICT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 但其生产活动依赖于数字技术. 美国经济分析局(BEA)界定的数字经济范畴包括计算机网络存在和运行需要的数字赋权基础设施、数字化交易和数字媒体三方面(Barefoot et al. (2018)). 法国数字经济监测中心认为数字经济是依赖于ICT的行业, 具体包括: 电信行业、视听行业、互联网行业、软件行业以及需要利用上述行业来支持自身运行的行业的集合. 许宪春, 张美慧(2020)提出数字经济代表着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数字化平台为主要媒介、以数字化赋权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形成要素包括数字化赋权基础设施、数字化媒体、数字化交易和数字经济交易产品四个方面.
综上所述, 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大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主要包括ICT产业和内容与媒体产业, 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对上述产业有明确的划分标准. 关于第二类窄口径数字经济概念, IMF和BEA基于不同侧重点给出了不同的范围,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其数字经济范畴均包括数字经济的基础部分ICT产业, 不同点是, IMF的数字部门界定侧重在数字平台(Google、淘宝、Facebook)和依赖数字平台的经济活动(包括Airbnb、Uber等共享经济活动), 而BEA的数字经济概念范围内容更加聚焦, 除ICT产业和数字媒体外, 包括电子商务. 值得提出的是, IMF和BEA的概念和范围共同组成OECD提出的主要数字经济产业: ICT产业、数字平台产业、基于数字平台的经济活动、数字内容产业、电子零售商产业.
总的来说, 窄口径数字经济包括ICT产业、内容与媒体产业和依赖于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和数据等数字投入的经济活动, 其概念界定的决定性因素是货物或服务的生产是否依赖于数字投入, 并不侧重于最终产出的产品类型或产品交易方法(OECD (2020)). 窄口径数字经济范围相对明确, 基于现有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和各国统计分类标准, 易于进行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
2.2 宽口径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
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人类生活方式、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政府治理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显著提升了人民生活福利水平、企业经营效益和政府治理效率. OECD (2020)提出全面的数字经济概念, 指出数字经济包括所有依赖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和数据等数字投入或通过使用数字投入获得显著增强的经济活动. OECD指出, 数字经济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范围超出了之前经济统计核算的活动范围, 因此提出相对宽口径的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 可对其作进一步分层处理, 以满足实际测算和可比性的需要以及对目前尚未纳入统计核算范围的新型数字经济活动予以反映.
2016年G20杭州峰会通过的《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 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国家统计局(2021)对数字经济概念作了界定: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数字经济概念与《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的数字经济概念比较接近, 均强调了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重要载体和重要推动力, 不同的是《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 国家统计局将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信通院)自2017年起发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 对数字经济的范围界定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注重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两化"阶段; 包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的"三化"阶段; 强调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的"四化"阶段. 中国信通院提出了数字经济"四化"框架, 在具体测算层面, 主要测算"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
宽口径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较广, 包括窄口径数字经济和通过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和数据等数字投入得到显著增强的经济活动, 其范围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 《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OECD、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信通院给出的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均属于宽口径, 它们均包含通过数字投入得到显著增强的经济活动. 不过, 在实际测算层面, 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存在诸多挑战, 需要进一步拆分为窄口径数字经济分步进行测算.
图1
3 数字经济分类
3.1 OECD数字经济产业分类
2017年至2020年, OECD发布一系列关于数字经济概念框架和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编制框架的研究报告, 对数字经济产业分类进行了研究, OECD建议将数字经济产业划分为6类: 1)数字驱动行业; 2)数字中介平台; 3)电子零售商; 4)其他数字业务行业; 5)依赖中介平台的行业; 6)其他行业.
1) 数字驱动行业类似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的ICT产业, 该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旨在通过传输和显示等电子方式实现信息处理和通讯的功能, 具体包括ICT制造业、ICT服务业和ICT贸易业.
2) 数字中介平台是指提供促成两个或多个用户(企业或个人)之间交易的收费数字中介服务的产业, 可通过中介的服务性质来识别(如住宿数字中介平台、交通数字中介平台). 数字中介平台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收费数字中介平台和数据、广告驱动型数字平台, 数据、广告驱动型数字平台, 通常指提供"免费"数字服务, 主要通过收集数据或销售在线广告空间盈利的产业.
3) 电子零售商是指通过网络等信息通讯技术手段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企业集合. 电子零售商产业包括电子零售商和电子批发商, 从事购买和转售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通常大部分订单是通过数字方式获得的.
4) 其他数字业务行业包括基于网络的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协作平台(如YouTube、维基百科等), 以及提供订阅基础内容的数字业务(如Spotify、Netflix等).
5) 依赖中介平台的行业包括那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介平台开展活动的企业. 通常指基于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数字中介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来盈利的产业, 可进一步区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6) 其他行业包括前五个类别中未涵盖的所有其他数字经济相关企业, 以保证数字经济测度的完整性.
OECD依据基层单位从事数字经济特征活动的类型划分数字经济产业类别, 没有包含数字经济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带来的效率提升.
3.2 美国经济分析局数字经济产业分类
BEA把数字经济产业划分为三个大类: 数字化赋能基础设施、数字媒体和电子商务. 其中, 数字化赋能基础设施是指支撑计算机网络与数字经济的基础物理材料和组织构架, 具体包括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和服务、建筑物、物联网、支持服务等6个小类, 主要指ICT行业. 数字媒体是指人们在数字设备上观看、创造、获取或储存的内容, 区别于消费者购买租赁的书籍、报纸、音乐、视频等传统物理产品, 数字媒体属于在线访问的数字产品, 具体包括直接销售的数字媒体、免费数字媒体、大数据等3个小类. 电子商务指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买卖交易活动, 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P2P)等3个小类. 由于住户生产、数据资产等新型数字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的理论和数据支持, BEA未将其纳入当前的数字经济分类. 对于建筑物、物联网、P2P、大数据等虽纳入了分类, 由于缺乏数据基础, 未进行测算.
3.3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
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将数字经济产业划分为: 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 并指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 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 该分类中的前四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即数字产业化部分, 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第五大类为产业数字化部分, 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 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的前四类属于前文窄口径数字经济范围, 第五类属于宽口径数字经济范围, 该分类整体紧扣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数字经济概念, 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全貌.
4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4.1 GDP核算中的生产法
运用GDP核算中的生产法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 现有的研究大部分遵循了"先界定数字经济范围, 再核算增加值"的思路, 在划分数字经济产业分类的基础上, 对数字经济各产业增加值进行测算和加总, 测算出的数字经济增加值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部分, 这类测算方法在国内外均具有较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上, BEA自2018年开始发布《定义和测度数字经济》(Defining and Measuring the Digital Economy)系列工作论文, 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 BEA根据对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基于北美产业分类体系, 筛选数字经济产业, 利用供给使用表数据, 对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 测算过程中假设各行业数字经济中间消耗占数字经济总产出的比重与相应产业中间消耗占总产出的比重相同. 澳大利亚统计局(ABS) (2019)借鉴BEA对数字经济的范围划分和测算方法对本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了测算. 2018年, IMF发布题为《测度数字经济》(Measuring the Digital Economy)的研究报告, 指出采用生产法测算数字部门增加值, 并利用回归结果补充遗漏部分, 测算表明绝大多数国家数字部门增加值低于10%.
在国内, 向书坚, 吴文君(2019)对2012–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主要产业部门的增加值进行了初步测算. 许宪春, 张美慧(2020)界定了数字经济的范围, 借助《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 结合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表等数据, 对2007–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和数字经济总产出进行了测算. 韩兆安等(2021)借鉴该方法对中国省级层面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进行了测算.
4.2 基于增长核算框架的测算方法
研究机构和学者对基于增长核算框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开展了一系列探索,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信通院、蔡跃洲等的研究.
中国信通院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对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 中国信通院(2021)指出, 数字产业化部分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 以及由数字技术广泛融合渗透带来的新兴行业, 如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等. 对上述行业增加值加总得到数字产业增加值. 产业数字化部分对应国民经济非数字产业部门使用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 尝试运用增长核算框架将传统产业产出中数字技术的贡献部分剥离开来. 具体测算步骤如下: 首先, 界定ICT投资的范围, 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设备方面的投资; 其次, 确定ICT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率; 再次, 计算ICT投资价格指数; 最后, 计算ICT实际投资额和ICT资本存量. 这种测算方法就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广泛渗透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作用进行了单独测算, 是对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的有益探索.
蔡跃洲(2018)提出数字技术的替代性、渗透性和协同性使得数字经济增加值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细分产业部门增加值; 另一部分是由渗透性和协同性带来的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 针对第二部分增加值测算, 该文提出先基于增长核算框架测算GDP增长贡献度, 再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的研究思路. 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 通过增长核算框架将GDP增长分解为资本要素增长、劳动要素增长和全要素生产率(TFP)增长三部分, 计算TFP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度; 其次, 利用计量方法, 计算TFP增长与数字技术渗透率之间的关系, 进而测算出数字经济渗透效应对GDP增长的贡献率. 最后, 基于计算出的特定时间段的"数字经济渗透效应对GDP增长的贡献率", 假设特定时间段的起点是数字经济渗透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年份, 终点是目标测算年份, 那么该时间段的GDP增量乘以渗透效应贡献率, 可以大致得到目标测算年份"数字经济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规模". 该文提出的"由数字经济渗透性和协同性带来的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测算框架"与中国信通院提出的"产业数字化测算框架"有所差异, 也是对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的有益探索.
借助增长核算框架对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的学者还有彭刚, 赵乐新(2020), 他们将数字经济划分为"基础层"和"融合应用层", 将融合应用层的增加值定义为非ICT行业(或部门)中因使用ICT资本而创造的增加值规模, 包括ICT资本对GDP增长的贡献和对TFP的作用两部分, 借鉴蔡跃洲(2018)构建的基于增长核算的理论框架, 按照"先贡献度、后增量、再总量"的思路间接测算得出. 朱发仓等(2021)将数字经济分为数字技术生产和数字技术应用两个部门, 将数字技术视为资本投入要素, 在增长核算框架中估算数字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对浙江省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了测算.
通过梳理中国信通院和相关学者的研究可知, 在计算产业数字化规模、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渗透作用或融合作用的过程中, 需从GDP增长中剥离出数字技术贡献的部分, 增长核算框架是现有研究较为常用的选择. 不过, 该方法需要依赖一定的经济学假定, 现有研究也还未形成一致的基于增长核算框架的产业数字化规模测算方法.
4.3 计量经济学方法
腾讯研究院利用面板数据, 借助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进行测算, 先估算"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与GDP之间的回归系数, 再利用合成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推算数字经济增加值. 不过, 腾讯研究院的测算方法尚存在较多需要商榷之处, 比如说, 外推的前提是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但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其他自变量, 因此很难判断其他条件(变量)能否保持不变(蔡跃洲, 2018).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数经所)将数字经济分为两部分, 分别是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部门, 即"数字产业化"部分; 以及融入数字元素后的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 即信息通信技术渗透效应带来的"产业数字化"部分. "数字产业化"部分增加值通过传统的生产法进行核算, 将"产业数字化"部分增加值分为ICT替代效应和ICT协同效应两部分, 按照"先增量后总量, 先贡献度后规模"的原则, 将数字部门以外的传统产业划分为17个细分行业, 将增长核算、计量分析等定量工具相结合, 进行分行业测算.
计量经济学方法有助于测算数字技术渗透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当前, 国际上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的国际组织、官方统计部门还很少, 这类测算方法对学者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总的来说, 国内外倾向于提出宽口径的数字经济概念, 但是在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层面, 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方法更加成熟, OECD、IMF、BEA、ABS等国际组织和官方统计部门目前均倾向于对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 测算方法主要采用GDP核算中的生产法, 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具有较强的国际可比较性. 现有研究基于增长核算框架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产业数字化规模""数字技术渗透作用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进行测算探索, 但目前还未形成比较统一的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这类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5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
近年来, 涌现出大量测算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文献, 现有研究大部分遵循了"先界定数字经济范围, 再进行增加值核算"的思路, 目前国际上关于美国和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的结果, 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BEA和IMF等对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结果, 国内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中国信通院、社科院数经所、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等对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结果. 国内外还有部分企业研究院和咨询公司对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展开过测算, 包括腾讯研究院(2018)、埃森哲(Knickrehm et al. (2016))、波士顿咨询(Dean et al. (2016))等.
5.1 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结果
2018年, BEA发布了《定义和测度数字经济》研究报告, 界定数字经济的范围包括数字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和数字媒体三部分, 并对2006–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 测算结果显示, 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5% (Barefoot et al. (2018)). 2020年BEA更新了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报告, 拓展了电子商务的范围, 包含用于批发零售电子商务的一些类目, 并提出了云服务的测度方法. 根据新的估计, 2018年数字经济增加值18493亿美元, 占美国GDP的9.0%. IMF (2018)区分了"数字部门"与"数字经济"的范围, 建议就以数字化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部门)来开展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 报告指出, 近年来大部分国家的数字部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低于10%.
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测算, 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全球领先, 2016年达10.8万亿美元, 占GDP比重达到58.3%. 由于对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不同, 测算方法不同, 导致现有的关于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的测算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可比性较低(见表 1).
表1 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测算结果对比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美国经济分析局 | 6.5% | 6.9% | 9.0% | 9.6% |
中国信通院 | 58.3% | 59.3% | 60.2% | 61.0% |
波士顿咨询 | 5.4% | |||
埃森哲咨询(2015年) | 33.0% |
表2 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测算结果对比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十四五"规划纲要 | 7.8% | ||||
中国信通院 | 30.3% | 32.7% | 34.0% | 36.2% | 38.6% |
社科院数经所 | 15.5% | 16.0% | 16.4% | 17.2% | 18.8% |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 | 5.49% | 5.76% | 6.08% | 6.47% | |
腾讯研究院 | 30.6% | 32.3% | |||
波士顿咨询 | 6.9% | ||||
埃森哲咨询(2015年) | 10.5% |
5.2 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结果
"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新增加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 要求从2020年的7.8%提高到2025年的10%. 许宪春, 张美慧(2020)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 筛选出数字经济产品和数字经济产业, 对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 并将测算结果与BEA和澳大利亚统计局测算结果进行比较, 结果显示, 2016年, 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低于美国0.77个百分点, 略高于澳大利亚0.03个百分点. 上述研究基本上采用窄口径数字经济范围, 运用GDP核算生产法对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进行测算, 测算结果具有较强的国际可比性.
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 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39.2万亿元, 占GDP比重为38.6%. 2020年, 社科院数经所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测算与"十四五"展望研究报告》显示, 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为17.0万亿元, 占GDP比重为17.2%. 两家的测算结果有明显差异. 一是占比不同. 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社科院数经所测算的结果是17.2%, 而中国信通院测算的结果是36.2%. 二是结构不同. 中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增加值之比, 社科院数经所测算的结果约为
6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面临的挑战
6.1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范围需要准确界定
数字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 OECD出版的《互联网经济展望》系列出版物中对互联网经济的测度方法展开了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 OECD (2012)指出, 互联网经济的测度可以分为3类, 一是将互联网经济的规模视为GDP或商务部门增加值的一部分; 二是侧重互联网对所有产业的动态影响, 测度互联网对GDP增长和生产率增加的影响; 三是测度互联网经济对消费者盈余和社会福利的间接影响.
本文认为, 数字经济测度与互联网经济测度存在较多共同之处, 第一类互联网经济测度的范围相当于窄口径的数字经济规模测度, 第二类相当于宽口径数字经济规模测度, 第三类对应的是数字经济对消费者盈余和社会福利影响的测度. 可见, 界定数字经济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区分不同层面的数字经济范围, 是决定测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的前提.
目前, 国际上虽然还未形成统一的数字经济概念, 但根据前文的梳理和归纳, 现有的关于数字经济的概念可以分为窄口径和宽口径两种类别. 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主要包括ICT产业和依赖数字投入的产业增加值, 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在此基础上还包括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带来的增加值提升. 所以, 在测度方面, 应特别注意窄口径数字经济和宽口径数字经济范围, 区分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与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的差异.
国内外关于窄口径数字经济范围进行了较成熟的探索, 而界定宽口径数字经济范围在实际测算中还存在一定挑战. 如何对OECD数字经济概念界定中"显著"一词进行准确理解和识别存在挑战. 由于在经济社会实践中, 数字活动与非数字活动之间通常没有明确的界限, 在一些国家, 某特定行业可能纳入"依赖数字投入或通过使用数字投入显著增强"的范围, 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如此. 例如, 在许多国家, 数字投入大大提高了农业和采矿业增加值, 但是, 这些行业是否应被纳入"数字经济"的范围中存在挑战. 因为对于农业和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例的国家, 如果他们对数字化的利用有限, 将其界定在数字经济范围内将导致该国的数字经济规模被严重高估.
所以, 测度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需要科学界定数字经济范围. 根据研究目标, 合理选择、划分数字经济的范围, 是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面临的挑战.
6.2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有待深入探索
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方法相对成熟, 主要运用GDP核算生产法, 根据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分类, 利用现有的宏观经济统计等数据, 将属于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的产业增加值进行加总得出, 详细测算方法可参考Barefoot et al. (2018); 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等的相关研究.
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既包括窄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 也包括通过数字投入被显著增强的经济活动增加值, 后者的测算面临较大挑战. 现有研究运用增长核算框架方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 蔡跃洲(2018))和计量经济方法(腾讯研究院(2018))对其进行测算, 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官方统计部门通常基于现有的官方统计资料, 从生产方采用增加值率法、相关指标推算法等方法进行测算.
运用GDP核算生产法对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需要将国民经济各行业增加值中与数字经济相关的部分剥离出来, 涉及到相关剥离系数的测算, 要获得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数字经济总产出和数字经济中间投入, 需要各行业与数字经济生产、使用和交易有关的详尽数据. 现有的统计资料还较难实现对国民经济各行业数字经济剥离系数的测算. 所以,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 尤其是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6.3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可比性有待提升
根据前文梳理的不同机构和学者的测算结果可知, 这些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的可比较性较低. 关于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测算结果的最大差异高达52.9个百分点(Barefoot et al. (2018), Dean et al. (2016), Knickrehm et al. (2016),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 关于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的测算结果的最大差异也高达23.7个百分点. (Dean et al. (2016),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 腾讯研究院(2018)).
IMF (2018)在研究报告中引用腾讯研究院对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为30%的测算结果, 然而, IMF按照ICT行业测度, 2012年中国数字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5%, 两者差异悬殊.
可见, 由于数字经济范围界定和增加值测算方法的不同, 不同国际组织、官方统计机构、研究机构和学者之间关于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测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缺乏国际可比性. 这不利于准确观测国家间数字经济发展差异, 无法发挥数字经济增加值作为数字经济发展规模统计指标的重要作用, 对决策部门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参考性有限. 所以,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的可比性亟待提升, 也是当前数字经济统计领域面临的重要挑战.
7 对策建议
7.1 科学界定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
数字经济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是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的基础, 数字经济概念的界定需要满足理论层面的系统性和测算层面的可操作性. 在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时, 应以科学的数字经济概念为基础, 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正确确定数字经济范围, 以获得准确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
7.2 深入开展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研究
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应深入探讨宽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在利用常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行业协会资料等的基础上, 进一步推动统计、财税、政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 建立起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 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 探讨利用大数据平台获取有关数据的新渠道, 为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撑.
7.3 增强国际交流合作, 提升增加值测算结果的可比性
我国的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研究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 应及时跟踪国际研究进展, 多角度探索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借鉴国际经验, 并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统计基础进行有机结合, 增强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的国际可比较性, 提高数字经济统计框架的完备性, 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